在建造污水處理設施之前,總承包商應結合環境評估報告里規定的內容與業主公司的環境管理部門、項目環境監理進行相關溝通,在恪守環評的要求及獲得環境管理部門及環境監理認可支持的情況下再進行相關的準備T作。切不可在不了解環評、不溝通的情況下匆匆上馬設施,這樣既可能會造成與環評不相符無法投入使用的情況,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也會給重大項目的業主公司以及總承包商自身帶來負面的影響。
具體來說,首先施工單位應詳細調查(預測)工人宿舍區域的人數(變化)情況、每日的污水產生量,然后委托有資質單位檢測污水水質條件,再聯系設備供應商依據以上數據選擇相適應的污水處理工藝及處理規模。
結合前期的調查研究,由施T單位/委托的污水處理設施供應商編寫《污水處理回用設計方案》(一般包括工程概況、設計依據、設計原則、設計范圍、處理工藝、設計技術參數、運行維護、應急措施及同用水量分配方案等內容)供環境管理部門及環境監理審閱,并在接下來的施工過程中保持溝通。環境監理在環境工程與技術及環境管理方面的綜合優勢,能正確地引導和幫助各方進一步完善方案。
設備調試階段,設備調試單位需安排專業操作人員負責污水處理裝置的工藝調試,并做好每日的調試管理記錄;定期對出水水質進行檢測,并提交水質自檢報告給環境管理部門及環境監理;定期提交涮試報告,匯報工作進展;另外,由于工藝調試期問設備的m水水質尚不穩定,還不能直接排放或同用,所以仍需有相關資質的污水抽運單位外運處置,并定期將抽運記錄遞交環境監理檢查備案。
調試完成之后,提交裝置出水連續五13以上穩定達標的檢測報告,征得環境管理部門及環境監理認可同意后,正式開始排放出水至自然水體,或者另作回用。